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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執行機關得分批辦理交換作業;已受理交換案件,於本條例施行期滿前未處理結案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繼續處理至結案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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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