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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8條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交換案件,應分別辦理收件編號,登記於專簿,並排定期日會同勘查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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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