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本標準規範申請購買、租用或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者,其家庭收入需符合規定之標準,以確保住宅資源之合理分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12-31・共 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1┌────────┬────┬────┬───────────┐
│ 國民住宅類別│出售及貸│出租部分│備 註 │
│ 家庭平均年所得│款自建部│ │ │
│地區 │分 │ │ │
├────────┼────┼────┼───────────┤
│臺灣省 │九十四萬│五十五萬│一 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
│ │元以下 │元以下 │ 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
├────────┼────┼────┤ 標準,台北縣縣轄市│
│臺北市 │一百四十│九十二萬│ 得比照臺北市標準辦│
│ │七萬元以│元以下 │ 理。 │
│ │下 │ │二 金馬地區比照臺灣省│
├────────┼────┼────┤ 標準辦理。 │
│高雄市 │一百零七│六十萬元│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
│ │萬元以下│以下 │ 宅之承購戶,辦理國│
│ │ │ │ 民住宅貸款者,比照│
│ │ │ │ 本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 │ │ 。 │
│ │ │ │四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
│ │ │ │ 宅之申請人,比照本│
│ │ │ │ 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