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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申請購買、租用或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者,其家庭收入需符合規定之標準,以確保住宅資源之合理分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12-31・共 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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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住宅類別│出售及貸│出租部分│備 註 │ │ 家庭平均年所得│款自建部│ │ │ │地區 │分 │ │ │ ├────────┼────┼────┼───────────┤ │臺灣省 │九十四萬│五十五萬│一 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 │ │元以下 │元以下 │ 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 ├────────┼────┼────┤ 標準,台北縣縣轄市│ │臺北市 │一百四十│九十二萬│ 得比照臺北市標準辦│ │ │七萬元以│元以下 │ 理。 │ │ │下 │ │二 金馬地區比照臺灣省│ ├────────┼────┼────┤ 標準辦理。 │ │高雄市 │一百零七│六十萬元│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 │ │萬元以下│以下 │ 宅之承購戶,辦理國│ │ │ │ │ 民住宅貸款者,比照│ │ │ │ │ 本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 │ │ 。 │ │ │ │ │四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 │ │ │ │ 宅之申請人,比照本│ │ │ │ │ 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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