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本標準規範申請購買、租用或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者之家庭收入資格條件,以確保住宅資源之合理分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12-31・共 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1茲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訂定 94 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
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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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類別\ │ │ │
│ │ 出售及貸款自建部分 │ 出租部分 │
│平均每戶所得\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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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省 │ 90 萬元以下 │ 51 萬元以下 │
├─────────┼───────────┼────────┤
│臺 北 市 │ 140 萬元以下 │ 86 萬元以下 │
├─────────┼───────────┼────────┤
│高 雄 市 │ 98 萬元以下 │ 57 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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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本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
│二、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標準,臺北縣縣轄市得│
│ 比照臺北市標準辦理。 │
│三、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辦理。 │
│四、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承購戶,辦理國民住宅貸款者,比照本│
│ 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五、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貸款人,比照本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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