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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 第3條
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第3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使用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一)本標準發布後新設立者。 (二)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立,其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容量十八公斤以上(含十八公斤)或其石油系乾洗溶劑年使用量一千公升以上(含一千公升)者。 (三)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容量未達十八公斤,因民眾陳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之虞者。 二、使用四氯乙烯及其他非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前項乾洗機總容量之實際容量與原廠標示容量有不同時,以容量較大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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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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