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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181條
第 七 編 車輛管理 › 第 二 章 登記檢驗
公務車輛產權轉讓,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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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檢驗」的其他條文
第179條
公務車輛應依法規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領取號牌及行車執照;報停報廢時,亦同…
第180條
公務車輛應依規定繳納稅、費及接受定期檢驗。
第182條
公務車輛除依財產管理關於財產登記之規定辦理外,並須分別填列車歷登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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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18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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