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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第 二 編 文書處理 › 第 四 章 公務登錄
各機關對於辦畢之重要案件或發生之事項,應摘要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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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登錄」的其他條文

第34條公務登錄,採下列方式:一、機關日誌或大事記。二、公務登記簿。三、工作概況或備忘錄。前項登錄,…第35條前條公務登錄資料,由經辦人員妥為保管,以備查閱,並列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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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