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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55條

第 十二 編 工友管理 › 第 六 章 待遇
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 (如附 件四) 之規定核支之。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 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 (如附件五) 規定辦理,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 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核合於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則按 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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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的其他條文

第354條工友待遇應按規定支給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日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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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