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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第 二 編 文書處理 › 第 五 章 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
各機關文書用紙,應依規定標準印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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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的其他條文
第36-1條
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應依規定之共同傳輸檔案格式、中文碼傳送原則及其他相關規範辦理。
第37條
各機關應儘量改進文書用具及設備,以增進文書處理之效率。
第38條
各機關因處理文書需要之章戳,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刻用之。
← 第35條
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3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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