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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381條

各機關得舉辦左列各項自強活動: 一、健行。 二、登山。 三、游泳。 四、球類。 五、國術。 六、其他健身活動。 舉辦自強活動時,應特別注意安全之維護,以防意外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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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