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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 第87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87條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應備置左列登記憑證,依發生之事實,由有關單 位填造,送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卡之登記。 一、財產增加單:依財產增置之方式,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日期填造。 二、財產移動單:本機關管理及使用單位財產之移動,由財產管理單位填 造。 三、財產增減值單:財產價值發生增減之變動,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並 先送使用單位簽認。 四、財產減損單:依財產之減損,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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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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