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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89條

第 五 編 財產管理 › 第 二 章 財產登記 › 第 三 節 財產卡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應視需要,備置左列財產卡,各卡之性質及相互 之關係如左: 一、甲式財產卡:為財產明細紀錄卡,依一物設立一卡,但種類相同而數 量繁多之財產,得斟酌實際情形採用集體登記。動產依同一型式集體 登卡者,依各個體財產取得先後次序另加分號。各公營事業特殊設備 ,得自行訂製財產卡格式應用。 二、乙式財產卡:為甲式財產卡之分類撮總卡,其總數量總價值應與會計 單位各類財產帳目數量價值之列數相符合。機關業務較簡而財產較少 者,以明細分類帳代替乙式財產卡。公營事業業務較繁而財產繁多者 ,得按財物標準分類之類、項、目、節,斟酌設置撮總卡。 三、丙式財產卡:為保管或使用單位領用之財產而按保管或使用單位區分 所設之卡。 四、丁式財產卡:為保管或使用單位本身所保管財產之紀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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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卡」的其他條文

第88條財產之登記,採用卡片制,以一物一卡為原則。第90條財產係由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其他設備者,應以組成之財產為單位予以登記,並將組成財產之各個財產及…第91條各機關財產卡,應依財產編目之次序,予以排列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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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