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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得召開研商會議,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公(協)會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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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