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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以下簡稱指定公告事業),於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時,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審查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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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指定公告事業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者,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第4條指定公告事業辦理清理計畫書展延者,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第5條指定公告事業因下列情形辦理清理計畫書所載事項異動,免繳納審查費:一、基本資料、專業技術人員、…第6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於檢具清理計畫書或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或展延送審,免繳納審查費。第7條指定公告事業於繳納審查費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第8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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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