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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事業機構),應於其年度開始前訂定年度職業訓練計畫,並依規定比率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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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