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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辦理下列事項應併附書件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為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紙本或其他方式辦理: 一、申請參加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班或調訓。 二、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或變更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 三、造報爆破專業人員名冊。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其傳輸之電子檔應清晰可供辨識,數位相片應未經編輯或修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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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