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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一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或經其許可通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得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內容或通案再利用許可文件所載內容進行再利用。 非屬前二項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再利用。 第一項附表一所列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用途,如有污染環境之虞者,本部得暫停其再利用;待原因消失時,始得恢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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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