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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提供氣象專業服務應訂定契約為之,其項目及費額如附表八。 前項契約應就氣象專業服務之範圍、屬性、內容及方式等要項計算合約總價。但其各項費額之計價差額不得逾附表八規定費額之百分之二十。 依第一項契約所得之資料應於約定範圍內使用。但使用於新增設之電視頻道或加工後轉售,應經中央氣象局同意,並加收原合約總價百分之七十費額,且轉售後之資料不得移轉或再次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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