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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 第37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37條
第 七 章 事務管理
公務車輛之調配、管理、保養等及油料之購發事項由祕書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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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34條
技術性儀器、器材、一般財物之採購、保管、供應、維護等及印刷品之印製事項,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35條
領用物品應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各主管簽核後,送由祕書室核發並登記。
第36條
辦公處所之調配、修繕、環境衛生等事項由秘書室辦理。
第38條
工友、司機、技工之僱用、調遣、工作指派、管理、考核、訓練、解僱等事項,由祕書室辦理。
第39條
辦公處所之安全防護事宜由祕書室協同人事室辦理。
← 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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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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