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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 第1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氣象業務,特設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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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氣象業務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執行…第3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6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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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