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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組織準則 第1條

交通部公路局為辦理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業務,特設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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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監理所掌理下列事項:一、監理業務之規劃;規費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業務之管理。二、車輛及駕駛人…第3條監理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第4條監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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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