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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 第4條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鑑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影本)及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郵寄或親自至各該區鑑定會或覆議會辦理。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移送或囑託鑑定者,應檢附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函送各該區鑑定會或覆議會辦理。 前二項資料如有不足,各區鑑定會或覆議會應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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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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