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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準則 第5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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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監理所掌理下列事項:一、監理業務規劃、規費、稅費及代辦業務管理。二、車輛與駕駛人違規裁罰、違…第3條監理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第4條監理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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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