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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訓練所組織準則 第5條

訓練所各職稱之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除人事、會計人員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外,其餘 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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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一、汽車駕駛技術人員及公路從業人員之訓練。二、依法規受委託辦理汽車駕駛人…第3條訓練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第4條訓練所置秘書。第6條訓練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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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