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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機車檢驗及代檢廠督導管理。 二、汽、機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管理、駕駛人違規講習 及駕訓班之督導管理。 三、汽、機車牌照管理、車輛編管及運用。 四、監理規費、稽徵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交通安全稽查及宣導、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及違規裁罰業務。 五、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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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第4條本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第5條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6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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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