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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更迭,或機關分立裁併,應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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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