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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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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第3條本分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於課下設信號台,以管制船舶航行安全。第4條本分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第5條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局長一人,襄理局務。第6條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室主任一人,臺長…第7條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8條本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第9條本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11條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第12條本分局辦事細則,由本分局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第13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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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