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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業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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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理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第18條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副港務長、副總工程司,襄助港務長、總工程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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