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 第2條

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無線電通信機」指利用電磁波輻射原理,發射或接收電信之 機器。但不包括工業、科學、醫療用輻射性電氣設備,及不利用天線輻射 原理,而以室內外電源線作收發煤介之通信機。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