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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 第5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到場、機場災害、飛安預防及其他有關機場事項。 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電子及航空氣象等相關飛航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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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6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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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