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29條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9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管理運用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所獲得收入,應將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