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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公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管理與租售房地產、環境維護、市場分析及估價。 二、清理資產與負債、辦理財產減損、催討債權及清償債務。 三、催繳資遣與退休員工勞保補償金及處理民營化離職事件。 四、協調眷舍房地合法住戶搬遷、補償及請求非法住戶返還房地。 五、處理相關訴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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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第4條本公司置主任秘書。第5條本公司各職稱之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第6條本公司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7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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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