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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務段辦事細則 第6條

經指派擔任檢查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動力車檢查、研發。 二、人員訓練。 三、機油化驗、動力車監洗。 四、行車事故搶修。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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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