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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處於所轄風景區設管理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之執行事項。 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之執行事項。 三、環境衛生維護及污染防治之執行事項。 四、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事項。 五、觀光資源之保育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六、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七、各站替代役、駐衛警察、清潔人員之管理事項。 八、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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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