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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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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第5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前項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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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6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7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8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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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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