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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 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副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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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