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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南部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派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派第十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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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財務計畫、工程綜合業務與整體規劃及評估。二、橋隧、路線、建築等工程之設…第4條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第6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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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