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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處組織準則 第2條

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工程計畫之研擬、審查、控管與用地取得及財產移轉。 二、鐵道工程之橋梁、隧道、路線、軌道與建築等土建工程之施工、督導、驗收及材料檢驗。 三、鐵道工程之電力、電訊、號誌、車輛、機廠維修設備與中央監控等系統機電工程之施工、督導、驗收及材料檢驗。 四、鐵道工程之水電、環控、消防、電梯與電扶梯等一般機電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監督、驗收及材料檢驗。 五、鐵道工程之採購、履約管理及爭議仲裁。 六、鐵道工程施工機具材料之調撥、儲運及管理。 七、鐵道工程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交通維持之協調。 八、鐵道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防災、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之查核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鐵道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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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