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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鐵道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營運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鐵道系統履勘作業及開始(停止)營運之審議。 二、鐵道系統行車運轉、行車人員技能體格之監督管理;列車駕駛執照之核發及管理。 三、鐵道系統旅客(貨物)運送之監督管理。 四、鐵道系統機車車輛檢修、土木建築、軌道、保安與防護、電信、電力及車站設備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 五、鐵道系統營運、財務、安全管理與事故預防之監督管理及事故調查。 六、鐵道系統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運作策劃、協調、執行、訊息彙整及發布。 七、鐵道系統附屬事業之監督管理。 八、鐵路機構辦理鐵道文化資產管理及維護之督導。 九、高速鐵路動員準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計畫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鐵道系統營運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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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