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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國際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視察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查視本局各單位業務,其辦公處所稱視察室, 職掌如左: 一、工務與業務辦理情形與人員訓練與進修之查核事項。 二、人事、財務、會計、事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三、產業、工具、器材、車輛、圖書等設備之購置、管理、使用、保養之 查核、監辦及監驗事項。 四、專案之調查、研究、審議事項。 五、工程及工作成品、用料品質、工程進度成果之會同查核或監驗事項。 六、公款物料及重要業務突擊性檢查事項。 七、各單位自檢工作之複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視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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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