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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中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營建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機房及局舍等建築、照明、衛生及附屬設備等工程之設計、營建、監 工事項。 二、營繕工程日報表及工程估驗單之審核、簽證事項。 三、房屋之整修、維護事項。 四、年度購置土地及房屋修繕費預算之編擬事項。 五、營建及修繕工程之招標及承攬契約之訂約及工程款結算,核付事項。 六、房地產之購置、撥用、徵收、驗收及產權登記事項。 七、房地產籍資料之整理、登記、保管及產權等之管理、維護事項。 八、房地產業之免稅、租賃、借用、交換、變更使用、保險、變賣、報廢 員工住屋貸款及宿舍處理之核轉事項。 九、其他有關營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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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