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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中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會計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決算及分期實施計畫之核議、調整、編報事項。 二、各項會計財務報表之審核、分析、編報事項。 三、營業收支預算執行之會核、憑證之編製及有關帳務之處理事項。 四、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會核、憑證之編製及有關帳務之處理 事項。 五、員工薪資給與及借款、代扣款項之核算與各項稅款之扣繳申報事項。 六、庫存現金、流動金、票券、銀行存款及產權憑證等之檢查與懸記帳款 之查催、清理事項。 七、所屬機構會計帳務及各項公款支付時限之查核、輔導事項。 八、會計制度之研究建議及主計法令規章之登記、整理事項。 九、所屬會計人員之管理及人事資料之登記、編報事項。 十、各項會計憑證、單據、報表及帳冊之整理、裝訂、保管事項。 十一、電信器材及財產管理之會核、研議、辦理事項。 十二、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審理、編報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內部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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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