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中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 第5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中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視察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查核本局及所屬機構業務,其辦公處所稱視察 室,職掌如左: 一、各級主管對交通政策之實施,法規之遵行及命令之貫徹查核事項。 二、業務與工務辦理情形及人員訓練與進修之查核事項。 三、人事、財務、會計、事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四、產業、工具、器材、車輛、圖書等設備之購置、管理、使用、保養之 查核、監辦及監驗事項。 五、專案之調查、研究、審議事項。 六、工程及工作成品、用料品質、工程進度成果之會同查核監驗事項。 七、工作之環境、方法、標準等查核事項。 八、公款物料及重要業務突擊性檢查事項。 九、營運目標查核、所屬機構自檢工作複核及監交事項。 十、其他有關視察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中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