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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中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8條

通信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傳真、無線叫人、行動電話、電傳視訊等通信訊務管理事項。 二、人工制長途電話交換及電話查號之作業處理事項。 三、話務預測、設計、品管、觀察、局間中繼電路調度及網路管理等作業 處理、資料彙編事項。 四、公用電話作業處理事項。 五、海岸電台通信業務之作業處理事項。 六、電信器材進、出、轉口證照業務之核發、管理、研擬、執行及船舶電 台查驗,專設有線電話案件之承轉等事項。 七、本區人工制長途電話、電話查號、話務設計品管、公用電話、海岸通 信作業之規劃、管理、督導、考核、改進事項。 八、通信部門年度計畫、預算之編擬、控制及通信器具、物料之請購、分 配、調度事項。 九、通信保密之辦理,防護措施與支援軍事通信作業之協辦事項。 十、通信業務工作人員專業訓練之會辦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語音及非語音通信訊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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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