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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主管、副主管為 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 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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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