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 第3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第3條

總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揮、監督副總工程司、技正、技士及其 他有關人員處理有關工程、技術業務;其辦公處所稱總工程司室,職掌如 左: 一、有關工程、技術之研究、審核及電信監理、監督事項。 二、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及督導事項。 三、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之訂定、修訂事項。 四、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關 (構) 之評鑑、管理及督導事項。 五、射頻管制器材管理法規訂定、修訂及執行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制修訂、認證、審驗事項。 七、有關北、中、南三區電信監理站執行路邊臨檢違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訴願案件之答辯事項。 八、處理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之消費者爭議事項。 九、有關射頻管制器材證照作業電腦處理系統需求之研提及執行事項。 十、有關執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或違反使用、變更無線電波取締作業 規定之修訂事項。 十一、國內外電信技術有關資料之蒐集、研究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及射頻器材之管理事項。 十三、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