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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總務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印信之典守、文書之收發、繕校及處理事項。 二、文檔之建立、保管、處理及公文稽催事項。 三、辦公用品、其他設備、公務車輛之採購、登記、核發、調度、管理事 項。  四、年度總務預算之擬編事項。 五、總務人員名額、調度、獎懲金之會核及管理事項。 六、辦公場所之調度、規劃、管理及安全防護之會辦事項。 七、司機、工友、雇工之調度、管理、訓練、考核及僱用之會核事項。 八、所屬機構事務管理之督導及改進事項。 九、防護團之組訓、督導及訓練費用之會核事項。 十、現金、票據、證券等之出納、保管、移轉及本局與所屬機構有關財務 之稽核、調撥、處理及督導改進事項。 十一、現金預算之編報事項。 十二、預、決算之擬編事項。 十三、預算外墊付款項之核簽事項。 十四、增進電信良好關係之研辦事項。 十五、輿論批評、建議之蒐集、分析、處理事項。 十六、電信政策之闡揚、報導事項。 十七、中外來賓訪問、考察、參觀人員接待事項。 十八、其他不屬於各處室經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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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