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 第25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25條

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