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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其辦公處所稱秘書 室,職掌如左: 一、判行文稿之初閱、陳轉及機要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密件之簽收、登記、轉陳、分發事項。 三、分層負責制度之研擬修訂事項。 四、局長、副局長函電登記、分辦及協調處理等事項。 五、電信規章及有關各種參考法規之蒐集、整理、保管事項。 六、業務規章涉及人民權益義務之會核事項。 七、本局及所屬機構重大民、刑事訴訟案件及就國家賠償法發生賠償責任 之研辦、會核事項。 八、本局局務會議之記錄、資料蒐集、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局務會議:「局長綜合指示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處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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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