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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第10條

申請評議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提起民事訴訟或曾經民事訴訟判決確定者。 二、提起行政爭訟或曾經行政爭訟決定或判決確定者。 三、逾越前條規定之期間者。 四、曾經評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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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